2021年11月29日 09:27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以案说“典”】
董瀚文作
[案例]
昌吉市民娜某的父母离婚后,法院判决娜某跟母亲一起生活,其父每月向娜某支付抚养费。如今,娜某已年满18周岁,但被查出患有大病,需长期治疗,其母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雪上加霜。娜某的父亲认为,孩子已满18周岁,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为此,娜某将其父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承担自己的抚养费。
那么,子女年满18周岁能否要求父母继续给付抚养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介绍,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娜某患有大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确无独立生活的条件。”张亮表示,娜某要求离异后的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娜某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情形。
张亮介绍,法律明确规定,符合“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