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9日 23:11 来源:天山网
新疆社会科学院研究实习员 玛依努尔·拜克卡依尔
我国法律充分保障公民的劳动权。我国宪法、劳动法、刑事法、行政法等规定了禁止强迫劳动的内容,保障公民劳动权利。同时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需要依靠自己的劳动去承担家庭及个人的生活责任。我国《宪法》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选择,劳动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新疆各族人民劳动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通过勤劳致富,过上了幸福的生活。各级政府基于各族群众不断追求美好生活的意愿,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各种就业措施帮助老百姓增收致富。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针对南疆农牧民缺少就业技能,政府通过组织外出务工解决就业的问题。
新疆伊犁巩留县阿尕尔森镇二道湾村村民通过劳动改变命运。新疆伊犁巩留县阿尕尔森镇二道湾村村民努某认为妇女结婚生子、照顾家人,理应在家不能外出挣钱就是其生活的全部。一次村委会组织的外出劳务的机会给她的生活带来了阳光,村委会提供了免费去往武汉的火车票。她第一次坐上火车,第一次走出伊犁来到武汉一家电子设备加工厂工作,在工厂享受到了政府提供的免费岗前培训和工作,工厂还为她提供了免费的宿舍,有着舒适的工作环境,他每天可以赚到100多元的工资。在武汉工作,她见到了更广阔的世界,认识到自己也可以通过劳动创造财富,意识到男女应该是平等的。她将自己的工资存起来寄回新疆伊犁,改善了父母的生活条件,也为孩子提供了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如果没有政府组织外出务工的机会,她的人生不会改变。这次外出务工彻底改变了她的人生,改变了她旧的思想观念,她通过勤劳致富改变生活,同时也改变了其家庭一些旧的思想观念。
新疆各族群众摆脱贫困的奋斗路上有无数通过勤奋劳动实现生活富裕的家庭,根本不存在强迫劳动。幸福生活是靠劳动创造的。政府组织外出务工是为新疆百姓能够拥有更幸福的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就业途径,根本不存在强迫劳动,外出务工是老百姓自由自愿改变命运的选择。在外出务工开展过程中,一大批少数民族女性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积极学习职业技术,这是对男尊女卑、歧视女性等传统思想观念糟粕的积极对冲。积极的就业政策让更多的少数民族女性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社会生产活动,让她们摆脱了传统思想观念中家庭对女性的“禁锢”。美西方所指责的“强迫劳动”是无中生有,是双重标准,目的是破坏新疆安定团结的局面,挑拨新疆民族关系,是为了达到以疆制华的丑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