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15个统筹区将建立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费用负担更轻 门诊待遇提高

2021年12月10日 11:55   来源:兵团日报

  兵团日报讯(记者郑娅莉报道)12月8日,记者从兵团医疗保障局获悉,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兵团15个统筹区统一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据介绍,此次改革通过调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计入结构,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办法》提出,改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照改革当年兵团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划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单位缴费费率缴费,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缴费期间不设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扩大。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共济人员备案后,也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制度,将多发病、常见病等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对退休人员给予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3000元,并设置单次起付线及限额。

  同时,加强慢特病、特殊药品的门诊费用保障,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经诊断需要门诊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特殊药品且符合药品限定疾病范围的,按照特殊药品“三定”“双通道”管理,执行特殊药品报销政策。 

[责任编辑: 赵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