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09日 09:05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以案说“典”】
董瀚文 作
【案例】
李飞和米兰离婚后,约定孩子由米兰抚养,李飞给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孩子渐渐长大,米兰给孩子报了3个兴趣班,每月开支水涨船高,李飞不愿支付这笔费用,协商无果后,米兰将李飞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一半的兴趣班费用。李飞认为报班一事没和他商量,且认为这不是必需花费,所以不同意支付。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释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于克勤介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物质条件,其中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于克勤表示,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其他涉及未成年婚生子权益的事项,均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共同履行监护职责。
于克勤说,这起案件中,关于米兰要求李飞承担一半教育培训费问题,该费用并非婚生子生活、受教育必须支付的费用,米兰亦未同李飞就该款项协商一致,现米兰要求李飞支付上述款项的一半,没有依据,故驳回米兰的该项诉讼请求。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