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出借手术款替他应急,他却翻脸赖账,这官司该怎么断?

2022年02月10日 11:3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张婷 努丽娅·皮克来提

  仅凭转账记录能打赢官司吗?1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诉讼案。

  王某与张某原本好友,2018年9月4日,王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称急于周转,挣了钱立刻偿还。张某当时因意外事故中受重伤,刚做完第一次手术,虽然经济拮据,但仍将自己的手术款出借给王某,且未让王某写欠条。后因要二次手术,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称其已向张某信用卡转账3.1万元,借款已还清,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王某所说的3.1万元到底是不是偿还的借款呢?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张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3万元借款,后王某于10月16日、11月15日使用张某的信用卡分别支取了1.6万元和1.5万元,2018年11月5日、12月10日王某向张某信用卡偿还了支取信用卡的两笔款项共计3.1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提交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王某向张某信用卡转账3.1万元并非是偿还案涉借款。张某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王某理应承担向张某偿还借款的义务。王某虽辩称已清偿债务,但所提供的信用卡转账凭证并不是向张某偿还本案的借款,不足以证明其已清偿案涉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于2021年9月7日前清偿张某的借款3万元。王某不服,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2022年1月25日,伊犁州分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一定要订立书面协议或要求对方书写借据,写明双方的姓名、借款数额、时间、期限、利率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借款金额要用大小写分别写明。如存在风险,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并订立书面协议,且注意了解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 王昕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