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16日 11:57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亚丽
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判决李某补偿吴某4.8万元。
李某与妻子吴某结婚多年,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2019年,吴某向米东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重归于好。
破镜重圆,终有裂痕。2021年3月,李某将吴某诉至米东区法院,要求离婚。经法官调解,李某撤诉。同年6月,吴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立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吴某坚持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吴某抚养。
庭审中,吴某称其怀孕后便没有工作,在孩子出生后做了全职妈妈,整日操持家务。李某对孩子疏于照顾,也很少回家,没有履行家庭义务。吴某提出,李某应给予其15万元补偿。
李某认可妻子对家庭付出较多,但不同意给予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合吴某抚养婚生子实际产生的费用和承担家务劳动的程度、本地生活水平,以及怀孕、生育期间李某实际向其转账支付的款项等综合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吴某自生子两年来的家务劳动补偿4.8万元。此外,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