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后男子向前妻索要精神损失费,获法院支持

2022年02月17日 13:58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张秀 通讯员兰家玉

  2017年,吉某与男友海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跟吉某与前夫生育的两个孩子共同生活。

  2019年的一天,吉某与情人在家约会时被海某发现。事后,两人经常因此事发生口角。2021年9月,吉某将海某起诉至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海某不同意,他坚持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应该得到赔偿,如果要离婚,吉某需要赔偿其10万元。

  法院宣判离婚后,海某将吉某起诉至乌尔禾区法院,要求吉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某在与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海某造成精神损害,其应对海某予以精神赔偿。结合吉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吉某赔偿海某精神损失费60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诚,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责任编辑: 王昕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