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幼童在小区被7岁男童骑车撞伤,责任谁担?

2022年02月21日 13:41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亚

  近日,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陈立与被告张俊夫妇同住一个小区。2021年8月某天,陈立带着2岁的女儿陈晓在小区内玩耍,见女儿和小伙伴们玩得开心,陈立便走到一旁等候。

  这时,张俊7岁的儿子张明骑着自行车路过,不慎将陈晓撞倒,陈晓当即头破血流。陈立看到后立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治疗,前后共花费医药费2300余元。

  事后,陈立夫妇找到张俊夫妇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陈立夫妇便将张俊夫妇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陈立对法官说:“女儿受伤我有责任,但我女儿是被张俊儿子撞伤的,张俊作为监护人,他们理应赔偿我女儿的医药费。“

  “那天我得知儿子撞了小朋友,赶紧下楼了解情况,我们不是不愿赔偿,是他们说话太难听!”张俊说到。

  法官调解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合法保护。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陈立如果能一直陪在女儿身边,及时发现周围存在的危险,意外可能就不会发生了;而张俊应该知道在人员密集的小区骑自行车具有一定危险性,如果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避免让他独自骑行,也能防患于未然‧‧‧‧‧‧“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俊夫妇当庭向原告陈立夫妇支付1800余元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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