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承诺的奖学金,能撤销吗

2022年03月01日 09:26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以案说“典”】

董瀚文作

  [案例]

  陈月(化名)中考后进入乌鲁木齐市某私立学校,为出国留学做准备。该学校在其入校时即发布商业广告:如被国外名校录取,有望获得最高15万元的奖学金。三年后,陈月如愿被某国外名校录取,该学校随即召开颁奖典礼,广而告之将授予陈月15万元奖学金,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此事。但事后,该校却以经营困难等原因拒绝兑付奖学金,主张撤销赠与。陈月遂将该校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校支付15万元奖学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法]

  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李庄博介绍,学校不但负有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合同义务,还负有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道德义务。虽然某私立学校是盈利机构,但同样对学生具有道德义务,建立在这种关系上的赠与,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学校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民法典以及此前施行的法律中予以明确,从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明文规定。”李庄博说,长久以来,在人民群众朴素的观念中,学校不但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并以身作则为学生作表率。因此,学校对学生进行奖励的赠与行为,更应该恪守诚信。

  “虽然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不相称,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但是在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尤其是在公开承诺赠与的情况下,法律同样规定,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仍得履行赠与义务。”李庄博说。

  李庄博表示,由此可见,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诚信的要求是一致的。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乌鲁木齐市某私立学校给付陈月奖学金15万元。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责任编辑: 张赏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