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12日 09:23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谢慧变报道)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可获120万元奖励。今年,我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
《办法》明确,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分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和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为六个档进行奖励。
《办法》指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办法》同时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流程,即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第二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按照程序即可以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自治区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说,《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科技型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引领作用,同时也为各地州市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提供借鉴。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1年底,我区有高新技术企业954家,较2016年增长105%,年均增长14.5%,但明显低于全国增速。“十四五”末,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将达1200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