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倾力追赃 守护好群众“钱袋子”

2022年03月22日 17:1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记者张秀 通讯员王潇菁

  “没想过被骗的钱还能追回来,真的太感谢你们了!”3月19日,被害人李某通过电话向奎屯市人民检察院致谢。

  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谢某谎称自己是某公司采购人员,欺骗李某称公司要订购电缆,还向李某发送了虚假的采购计划。

  被害人李某信以为真,准备签约时,谢某以要给领导送礼等理由,骗取李某2.3万余元。之后,谢某将骗来的钱用于日常消费。

  事后,李某报警,警方将谢某抓获,案件移送奎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承办检察官发现:谢某虽表面有退赔意愿,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

  承办检察官多次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沟通,从法、理、情角度,充分解释退赃退赔和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动员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

  最终,在检察官的协调下,谢某主动退还了部分钱,弥补了李某的部分损失,被害人李某写下了收条,邮寄给检察机关,真诚感谢检察机关为其挽回损失。

  检察官提醒

  随着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老百姓的防范意识已有所提升,但一些不法分子尤其是诈骗分子手段更加隐蔽、诈骗花样翻新。

  当事人如果发现财产损失,应尽快向警方报案,并搜集保存好转账凭据、付款收据、聊天记录等相关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 王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