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3日 13:01 来源: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房佳伟 通讯员燕高强
近日,郭某从胥某处拿到了修车费1800元,一起因树倒下致使车顶受损的纠纷化解了。
今年2月底,兵团第八师143团居民郭某驾车行驶至312国道143团路段时,一棵树从天而“倒”,砸中其车辆引擎盖和天窗,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
郭某下车检查时发现,胥某正在路边砍伐树木。郭某急忙报警,在民警的见证下,两人达成口头协议:由郭某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胥某支付修理费。
然而,当郭某将维修价格告知胥某时,胥某认为报价过高,拒绝赔偿,之后不接电话,事情陷入僵局。
无奈之下,郭某到143团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员联系胥某后了解到,胥某不肯赔偿的原因,一是认为事发时,郭某行车视线良好,原则上可以避开倒下的树木;二是郭某将车身原有的剐蹭也算到维修范围内,导致维修价格过高。“我只赔偿维修引擎盖的费用,其他的不赔。”胥某表示。
对此,人民调解员分别教育两人,胥某伐树期间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郭某作为成年人,开车时应注意周围环境变化,谨慎驾驶。最终,两人达成和解,胥某赔偿郭某修车费18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