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6月13日 10:09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于熙报道)近日,乌鲁木齐县出台《关于推进乡村民宿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和《乌鲁木齐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首次界定了乌鲁木齐县乡村民宿的定义,并从金融机构、招商渠道、等级评定等方面,全力助推民宿产业成为促进美丽资源向美丽经济转变的新业态、新引擎、新动力,让民宿成为乌鲁木齐县全域旅游的又一独特品牌。
乌鲁木齐县乡村民宿是指农牧民利用自有住宅(两居房)或其他经营主体租赁农户住宅或闲置的村集体用房,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乡村民宿的房屋产权清晰,单幢建筑客房应不超过14间(套),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民宿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地内开办,民宿建筑设施距林缘边150米以外。
乌鲁木齐县将统筹整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危房改造、农村垃圾污水处理等项目和资金,更多地向乡村民宿发展重点村倾斜,加快形成乡村民宿发展合力,争取达到每个乡镇都有乡村民宿建设示范点。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展民宿产业交流、招商渠道,提升民宿品质;加大民宿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民宿服务质量;通过金宿级、银宿级等级评定的民宿,纳入旅游营销体系;整体民宿村打造及引入高端品牌民宿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乌鲁木齐县各乡镇(管委会)将对辖区内民宿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础数据,对条件成熟的积极先行初审,达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该县乡村民宿管理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现场进行审批,对暂时达不到民宿要求的积极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并一次性进行告知。
乌鲁木齐县要求民宿经营者确保饮食卫生安全、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寝具应一客一换,保持清洁;举办乡土文化活动时,应注重自然生态、环境清洁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