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 17:59 来源:天山网
案例:
张甲的父亲张乙是一名解放军,在参加某地抗洪抢险时,张乙为救落水群众不幸牺牲,被相关部门评定为烈士,当地不少媒体也报道了张乙的事迹。李某曾与张乙发生过矛盾,基于个人恩怨,他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称,张乙是“因钓鱼不慎落水而亡”的不实言论,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对张乙及家人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后,张乙的儿子张甲准备以李某侵犯张乙名誉、荣誉等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永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台前,我国法律未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代表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恶劣,应对此予以规范。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部分,开宗明义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明确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张永江表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英雄烈士用鲜血和生命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以上案例中,李某捏造事实,诋毁烈士张乙,不仅侵害了张乙本人的名誉,给张乙的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张甲有权主张李某承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文/记者 刘一鸣
法律支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